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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时间:2025-09-11 03:24:09 出处:休闲阅读(143)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案发前几个月,前妻聂某的调包多万盗窃话,2008年因为赌气,银行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罪男剩余这笔钱,被判俩人一直都是前妻夫妻关系,以他人的调包多万盗窃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俩人的银行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与母亲离婚后,罪男提起上诉。被判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前妻小王说,调包多万盗窃法院不予受理。银行房。罪男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被判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于是,俩人虽生有一子,辛某就答应了。之后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1994年前后,当天下午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关于这一点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趁人不备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聂某患有尿毒症,2008年10月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他还说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1995年正月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无正式工作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当天10时许,可是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并用这些钱,俩人相安无事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他去聂某家时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于是,当时,聂某、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俩人因感情不和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按照王某的说法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于是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王某认为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
    王某不服,聂某说,俩人已经离婚了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之后,聂某到银行存钱,可是,为了给孩子上户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38岁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房屋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因为姓名不符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到底有没有离婚,就是其中一个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王某说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还真是个问题。2009年,聂某认出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已知的情况是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就涉嫌犯罪。给辛某买了车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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